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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 · 俄罗斯专利局合议组 · 民法典第1352条 · 海牙体系 · 国际注册

工业外观设计:拖把接头

评析俄罗斯专利局异议审理合议组对国际注册第 DM/245399 号工业外观设计不予保护决定的审查:“产品”要件、对名称与权利要求范围的限缩修改,以及形式审查阶段检索报告在修改后的延续适用。

2026年5月11日
工业设计与商标保护主题信息图:拖把与法律保护意象

第一单元 核心论点

  •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对最初版本中题为“拖把部件”的工业外观设计拒绝授予保护,于法有据,因为所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第1款对产品的法定定义:包含工作元件和杆部一部分的片段,既不是独立产品,也不是正常使用中可见的可分离部分。
  • 异议审理合议组认定,将名称修改为“拖把接头”并将解释性视图(1.1、1.7)从权利要求范围中排除,消除了驳回理由,因为修改后的客体已落入申请文件要求第32条第1款第(в)项意义上的“产品可分离部分”概念。
  • 在评估通过《海牙协定》(1999年日内瓦文本)国际注册程序提交的工业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时,既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规范,也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这要求在行政质疑Rospatent决定时遵守双层法律框架。
  • 在审查阶段进行的检索报告在权利要求范围修改后仍保留法律效力,这使得合议组能够在不进行重新检索的情况下认定所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新颖性和独创性标准。

第二单元 法律分析

在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8条第3款及专利争议合议组规则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中,Rospatent异议审理合议组审议了外国申请人对第DM/245399号国际注册项下工业外观设计不予授予法律保护决定提出的异议。争议源于对所申请客体的定性:最初的名称“拖把部件”及包含工作元件和杆部片段的视图组,被认为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第1款意义上的“工业外观设计”概念,因为其未揭示工业或手工业生产产品或其独立部分的外观。

“可分离部分”与最初的权利要求范围

根据《工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要求》第32条第1款第(в)项的规定,产品的可分离部分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见的、可独立区分的部分。合议组在分析申请人理由时指出,最初的权利要求范围表述无法使所申请的技术方案被认定为工业外观设计:功能异质要素(工作表面和手柄的一部分)的组合并未形成应以工业外观设计制度保护的统一视觉形象。

异议程序中的修改与第1352条的相符性

本案的关键程序性方面在于,申请人被允许在异议审理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范围进行修改:将名称修改为“拖把接头”并将视图1.1和1.7转列为解释性视图,从而将保护客体限缩为在目标使用中可见的视觉上可独立区分、功能完整的元件。合议组认为,这一修改消除了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强制性要求的冲突,因为“接头”本身可以被视为产品应当获得独立法律保护的可分离部分。

海牙日内瓦文本、审查与可专利性

同时,合议组适用了综合法律框架:根据1999年《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第12条第(1)-(2)款的规定,如果未满足国内法规定的保护条件,国家局有权拒绝给予国际注册效力,但该拒绝应当说明理由,并可在所发现的缺陷被纠正后重新审议。考虑到国际申请日(2024年12月19日),可专利性的评估适用了当时有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第695号法规及《海牙协定共同实施细则》。

需要指出的是,在权利要求范围修改后,合议组认为无需对信息来源进行重新检索:在形式审查阶段形成的检索报告被认定对修改后的视图组仍然具有相关性。基于对上述信息来源及申请材料的分析,合议组确认所申请的工业外观设计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第1-3款及第5款的要求(新颖性、独创性、工业实用性、不违背公共利益)。

因此,合议组的决定体现了一种理论立场,即在行政阶段对驳回决定提出异议时,允许对工业外观设计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进行修改,前提是此类修改不扩大最初提交的客体范围,并旨在使表述符合知识产权立法的强制性要求。

第三单元 专利代理人 A.V. 列昂诺夫评述

在实践中,本案说明了国际注册工业外观设计时出现的一种典型冲突:WIPO体系下可接受的表述与俄罗斯国内立法的强制性要求之间的差异。对于权利持有人及其代理人而言,关键结论是:在指定俄罗斯的国际申请提交阶段,就必须将名称和权利要求范围预先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的定义进行调整。

风险最小化建议

  • 在拟定工业外观设计的名称时,应避免使用“产品部件”、“片段”、“元件”等描述性结构,除非该部件在《申请文件要求》第32条第1款第(в)项意义上是功能和视觉上可独立区分的。优先选用行业中约定俗成、体现客体独立性的术语(如“接头”、“可更换模块”、“装饰面板”)。
  • 视图组中应仅包含能够将所申请客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的视图;展示客体作为更复杂产品一部分的辅助性视图,应从一开始就标注为解释性视图,以排除在确定法律保护范围时被计入的风险。
  • 在收到Rospatent基于不符合“产品”概念的实质性驳回决定时,建议迅速准备异议,同时修改名称和/或权利要求范围,因为合议组的实践表明,具有限缩性质的此类修改通常被接受为消除驳回理由的依据。

争议前景

此类案件通常以有利于申请人的方式解决,前提是权利要求范围的修改是善意的且有技术依据。但是,应当注意,如果视觉形象发生实质性改变(例如,排除了关键特征),Rospatent可将该修改定性为对客体的不可允许的扩大或变更,从而导致新的驳回。因此,任何修改都必须从保持视觉方案同一性的角度进行严格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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