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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 · 俄罗斯专利局异议 · 民法典第1352条 · 海牙体系

由“部分”到“整体”:外观设计名称缺陷的程序性补正路径

围绕国际注册号 DM/246632 的异议审查评析:名称更正、撤销驳回与进入实质审查。

2026年4月25日
吸尘器主机外观设计附图

第1部分 核心要点

  • 申请客体名称与附图材料不一致,并不当然构成不可补救的驳回理由;若在行政程序中允许对表述进行澄清,且该澄清未扩大最初请求的保护范围,则不影响授予保护。
  • 在对俄罗斯专利局(Rospatent)决定提出异议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有权申请变更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名称,以使申请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及相关下位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 对形式性不一致的消除,应被认定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依据,该阶段包括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91条开展的信息检索,以审查新颖性和独创性。
  • 在确认客体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海牙协定》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编的规定,经异议成立并撤销驳回决定后,可授予法律保护。

第2部分 法律分析(ippro.ru风格)

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法律评价的核心问题在于:在对主管联邦机关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框架内,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要件进行程序性更正是否具有可允许性。基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8条第3款、第1387条以及相关程序规则,审查合议组对国际注册号DM/246632的驳回决定之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形式不一致与驳回法律定性

俄罗斯专利局的 первоначальное решение основывалось на выводе о том, что заявленный объект не может быть отнесён к категории промышленных образцов в смысле第1352条第1款之规定,其原因在于申报名称(“吸尘器主机部分”)与产品外观所体现的实质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而该外观客观上反映的是整个主机的整体。

在行政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关于 уточнения名称的申请。依据程序规则第39 пункт及《民法典》第1378条,在不改变请求保护范围同一性的前提下,此类更正是被允许的。合议组认定该更正构成对授予保护障碍的适当消除,且未涉及外观设计实质特征的改变。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法律后果

对更正后名称与附图材料一致性的确认,构成启动《民法典》第1391条第1款所规定实质审查机制的法律基础。在该阶段,通过信息检索确认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符合新颖性与独创性的标准。

因此,俄罗斯专利局的执法实践表明,在行政程序中对申请进行程序性补正具有可行性。撤销驳回决定并授予保护,系基于申请形式要素符合《民法典》第七编及《海牙协定》的要求,且不存在妨碍认定专利性的情形。

该立场体现出在遵守第三方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对设计实际披露内容优先于形式性描述要素的原则。

第3部分 专利代理人A.V. Leonov评述

本案行政决定表明,在国际申请阶段出现的形式性缺陷并非致命问题,但忽视此类缺陷将显著延长注册周期,并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在实践中,由于申请人试图人为缩小名称表述,导致名称与附图不一致,从而被认定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2条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定义,此类驳回并不罕见。

建议权利人及外国申请人注意:在收到附理由的驳回决定后,不宜仅进行形式性上诉,而应评估是否存在通过程序性更正解决问题的可能。在异议程序中,可利用程序规则明确规定的名称更正机制,前提是附图客观反映了不同于原表述的产品范围。该路径有助于在形式审查阶段即排除障碍,并迅速进入实质审查。

在机器人技术及家用电器等设计作为核心无形资产的领域,建议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完整性审查,包括对名称表述与相关规范要求的一致性核查。

在保持请求保护范围同一性的前提下,此类争议的成功前景总体上是积极的。近年来的行政实践表明:如专利性(新颖性与独创性)不存在疑问,主管机关通常倾向于支持基于描述性要素更正的异议请求。企业应将异议程序视为一种合法的程序性补救机制,而非对抗工具,从而实现保留优先权、避免重复申请并降低丧失市场竞争优势的风险。建议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中纳入申请材料在进入正式审查前由专业人士进行核验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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