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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Rospatent异议程序 · 民法典第1483条 · 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

缺乏商品/服务类似性、标志不近似——驳回!

在LAF争议中,Rospatent以“标志不近似 + 商品服务不类似”为核心理由驳回异议,并明确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权限边界。

2026年4月23日 | IPPRO 商标争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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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F争议案相关标志图示

模块1. 核心要点

  • 商品与服务不具有类似性:Rospatent合议庭认定,运输与物流服务(尼斯分类第35类、第39类)与包装/密封用商品(尼斯分类第17类、第22类)之间存在本质差异。不同的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及功能用途,排除了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 与国际注册商标的不近似:争议文字商标“LAF”被认定与包含中文汉字的商标(国际注册号第1512514号)不构成近似,原因在于其在图形及语音上的差异。对于俄罗斯普通消费者而言,汉字被视为图形性要素,而非“LAF”的语音转写。
  • 《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不适用:关于禁止代理人未经本人同意注册商标的规定未被适用,原因在于争议商标未被认定为与申请人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此外,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比商标在原产国已就相关争议服务完成注册。
  • 未能证明具有误导性:关于该标志可能误导消费者(《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第3款)的主张被驳回,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在争议商标优先权日前,其已在俄罗斯境内提供与争议服务类似的服务。
  • 程序性 аспект:Rospatent驳回异议,指出关于权利滥用(《民法典》第10条)的问题不属于其行政审查权限范围,应由法院审理,尽管相关商标的法律保护已因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基于其他理由的判决而终止。

模块2. 法律分析

分析对象:在存在既往代理协议及法院判决的背景下,Rospatent在审查针对商标核准注册的异议时所确立的法律立场。

在由青岛拉夫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行政程序中,审查对象为注册号第817433号商标(“LAF”)的法律保护有效性,该商标注册于Europack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案的关键在于评估争议标志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83条及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第6条之七的规定。

标志近似性与商品/服务类似性的评估

在适用《民法典》第1483条第6款时,合议庭对申请人提出的两个对比商标进行了差异化分析。对于国际注册号第1512514号(包含汉字),认定其与“LAF”文字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性近似。

该结论基于商标申请审查规则第42-44段:对于俄罗斯普通消费者而言,汉字属于图形要素,其语音转写(“LANGFU”)与“LAF”并不相同。

对于包含“LAF”要素的第772961号商标,合议庭确认其在图形及语音上存在相似性。然而,决定性因素在于商品与服务的类似性判断。依据相关规则第45段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19年4月23日第10号全体会议决议,类似性的判断应以消费者是否可能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为标准。

合议庭认定,第35类和第39类服务(物流、运输、货运代理)与第17类和第22类商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目标客户群(主要为不同行业中的B2B客户)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由于缺乏证据证明物流企业同时生产包装材料,最终认定两者不具有类似性。

国际规范的适用与对恶意注册的防范

申请人援引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第6条之七,主张权利人存在代理人恶意注册行为。该条款通过《民法典》第1512条第2款第5项被纳入俄罗斯法律体系。其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存在代理关系,以及商标之间具有相同或近似性。

由于本案中一项商标被认定不近似,另一项对应商品/服务不类似,故不具备宣告注册无效的条件。

关于误导性主张(《民法典》第1483条第3款第1项),亦被驳回。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其品牌具有广泛知名度,并在争议商标优先权日前已在俄罗斯境内提供类似服务。所提交的证据(证书、个别合同、视频平台材料)被认定不足以在俄罗斯消费者中形成稳定的关联认知。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权限的界分

本案的重要程序性问题在于Rospatent对权利滥用主张的立场。行政机关明确指出,其无权在一般民法原则框架下评估当事人的诚信问题,应由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作出决定时,该商标的法律保护已被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终止,但该事实未影响行政裁决的论证逻辑,体现了其对行政审查范围的形式主义界定。

模块3. 专利代理人A.V. Leonov评论

代理关系下权利人风险及品牌保护策略:本案体现了典型的利益冲突:一方为委托人(外国制造商),另一方为其前分销商(代理人),后者将类似标志注册于自身名下。尽管鉴于已有司法判决,本案裁决具有一定技术性,但其仍为实践提供了重要方法论指引。

1. 商品/服务类似性证明的重要性

申请人的主要错误在于试图将商标保护从商品(包装、柔性罐)扩展至服务(物流、运输)。实践中,法院及Rospatent越来越强调对消费者认知重合的严格证明。

建议:在进入市场时,应进行扩展性注册,不仅覆盖商品类别,还包括相关服务类别(分销、物流、安装、维护),即使企业本身不直接提供该等服务。

2. 《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的适用特点

该条款是应对代理人恶意注册的“核心武器”,但其适用严格依赖于商标近似性。本案中,汉字商标未能阻止拉丁字母商标的注册,即源于不近似认定。

建议:委托人应确保代理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始商标保持一致。任何形式的修改(图形、字体、语言转换)均可能降低近似性,从而为代理人提供合法化空间。分销协议中应明确禁止注册任何衍生标志。

3. 知名度及误导性证明

Rospatent认为相关证据不足。YouTube视频及零散网站提及无法形成法律确定性。

建议:需系统性积累证据,包括销售额、广告投入、消费者反馈、供货地域范围,并辅以海关申报及审计报告等材料。

4. 程序策略与管辖选择

本案表明,Rospatent与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程序并行但标准不同。前者侧重注册要件,后者可更广泛审查恶意行为。

策略:在明显存在代理人“抢注”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以权利滥用或侵害商号权为由请求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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