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 1. 核心要点
- 中国卖家在俄罗斯电商平台假冒儿童玩具销售领域的主导地位(部分平台占比高达96%),表明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内容过滤机制存在系统性失灵。
- 允许商品在未履行强制认证及标识程序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的跨境贸易法律制度,为权利滥用及境外侵犯专有权行为的事实性免责创造了条件。
- 大型平台中“通知—删除”(notice-and-takedown)等诉前救济机制的程序性低效,体现在侵权行为的循环性:即使侵权商品页面被删除,也无法阻止其迅速重新发布或通过关联账户(“克隆账号”)再次上线。
-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的玩具强制标识制度,并未对跨境电商供货产生强制约束,从而削弱了该监管措施的反假冒效能,并在客观上对守法的本土权利人构成不利影响。
模块 2. 法律分析
2025年,在俄罗斯两大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假冒玩具销售的中国卖家数量显著增长。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来自中国的经营主体已成为此类商品的主要销售者:在 Ozon 平台上,其占销售假冒玩具卖家的96%;在 Wildberries 平台上,占比为37%。
在数字分销快速扩张的背景下,电子商务领域中对个体化标识专有权的保护问题,已由传统的私法争议演变为关涉系统性经济安全的问题。有关外国经营主体大规模进入市场并提供具有假冒特征商品的分析数据,凸显出有必要从学理上重新界定信息聚合平台运营者的责任边界。
专有权侵权认定与民事责任基础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9条之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商标专有权由权利人自主行使。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至混淆程度的标识,构成对专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1484条)。在电子平台上发布含有个体化标识的商品信息,若缺乏合法授权许可协议,则可被认定为民法典第1515条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并引发以赔偿为形式的民事责任。
平台信息中介责任的适用边界
然而,在认定电商平台运营者行为性质时,司法实践面临重大法律冲突。依据民法典第1253.1条,信息中介(包括可类比认定的平台运营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免责,例如其不知晓内容违法性且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措施。与此同时,民法学理论及知识产权法院(SIP)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一种立场:对于重复性、系统性侵权行为,平台的被动应对可能被认定为不诚信行为,从而否定其免责条件的成立。
跨境监管漏洞与综合执法必要性
此外,在跨境贸易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与技术性监管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尤为突出。现行制度允许个人用途商品在未经过认证和标识的情况下进口,形成制度漏洞,被不法市场参与者利用。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儿童产品标识要求,在跨境远程销售场景下被规避,实际上使大量假冒商品脱离国家监管,违背了商品流通可追溯性的制度目标。
综上,仅依赖民事法律手段已不足以有效遏制数字环境中的侵权行为。亟需整合民事、行政及海关法律规范,通过跨领域协同机制,实现对跨境交易主体的有效识别,并对平台运营者施加事前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义务。
模块 3. 专利代理人 A.V. Leonov 评论
数字匿名环境下企业保护的实践性要求
当前形势要求权利人从被动应对(针对个别侵权行为)转向主动的风险管理策略。实践表明,针对平台客服的零散投诉说服力极低,亦无法确保侵权行为被彻底遏制。
权利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品牌稀释与声誉损害:假冒产品质量低劣,对品牌商业信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 经济损失:合法产品被价格更低、无税负及合规成本的假冒商品直接替代。
- 程序性障碍:对境外侵权主体进行有效送达及跨境执行判决存在现实困难。
建议行动路径
- 侵权证据固定: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对网站进行取证(依据公证立法第102条),不仅固定销售事实,还应记录侵权商品被删除后再次上线的动态,以证明侵权的系统性。
- 综合维权:除商标侵权主张(民法典第1515条)外,可通过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FAS)提起不正当竞争行政程序(竞争法第14.2条)。
- 与平台协同:向电商平台提交汇总侵权清单,并附权利证明及混淆性鉴定意见,重点强调重复侵权表明平台措施不足(民法典第1253.1条第2款)。
- 海关措施:将知识产权纳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名录(TROIS),以便联邦海关总署(FCS)在边境暂停放行涉嫌侵权商品。
前景评估:短期内风险仍将维持高位,但随着对电商平台监管趋严及跨境执法合作机制的发展,中期内形势有望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