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享来自专利争议庭实践的典型案例:即便在品牌知名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通过经典的商标近似性分析,依然可以有效赢得异议。
案件要点
案件摘要
- 异议申请人:深圳艾美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全球知名电子烟品牌"ELF BAR"的创始企业
- 被异议方:东莞多乐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
- 争议对象:商标 №979293"ELF BOX"(注册证书颁发日:2023年11月8日),核定使用商品:尼斯第34类(电子烟、烟液、配件)
- 申请人在先商标:№808049(第34类)及 №1016047(第09类)"ELF BAR",优先权日早于争议商标
- 裁定结果:异议获支持,商标 №979293"ELF BOX"的法律保护被全部宣告无效
两条战线:一条失利,一条胜利
申请人依据《民法典》第1483条的两项条款构建异议策略,结果截然不同。
| 法律依据 | 主张内容 | 合议庭结论 |
|---|---|---|
| 第1483条第3款 (引起消费者混淆) |
"ELF BAR"在俄罗斯广为人知,"ELF BOX"的注册将导致消费者对生产商产生混淆 | 未被采信 品牌知名度证据(报告、截图、海关申报单)被认定不足——缺乏优先权日之前的实际销售数据,且无消费者调查 |
| 第1483条第6款 (与在先商标混淆性近似) |
"ELF BOX"与已注册的"ELF BAR"对于类似商品构成混淆性近似 | 获得支持 经语音 + 语义 + 商品类似性三维分析,认定两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
近似性深度解析:为何「ELF BOX」被认定近似于「ELF BAR」
合议庭采用传统的三要素评估方法对商标进行比对:
语音近似性
"ELF BAR"[эльф-бар]与"ELF BOX"[эльф-бокс]共有4个相同音素([Э]、[Л]、[Ф]、[Б]),且排列顺序相同。词首音节的重合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将两者视为"同系列品牌"的听觉感知。
语义近似性
"ELF"(精灵)是两个商标的主导元素,承载主要语义内容,在消费者心中引发相同联想。"BOX"(盒子)被认定为弱识别元素,因为对于第34类商品而言,它仅描述包装形态,不具备显著区分功能。
外观近似性
两个商标均以标准拉丁字体大写字母书写,外观要素中性,但亦未能降低整体近似程度。
商品类似性
"ELF BAR"与"ELF BOX"核定商品(电子烟、烟液、过滤器、配件)同属电子烟品类,具有相同的销售渠道(线下烟具店与线上平台)、相同的目标消费群体,且各商品之间存在互补关系,类似程度高。
合议庭裁定原文
「综合考量比较商标之间的一定近似程度,以及被对比商品之间的高度类似性,合议庭得出结论:两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IPPRO 实务建议
本案的重要意义
"ELF BAR"对"ELF BOX"案充分展示了经典商标分析方法在俄罗斯实践中的效力。即便难以证明品牌在俄罗斯境内的知名度,针对商标近似性与商品类似性的精准论证,依然能够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IPPRO专注于在俄罗斯保护中国及国际品牌权益:从检索分析到在专利争议庭代理异议,全程提供专业支持。信赖专业经验,守护品牌价值。
本文依据Rospatent专利争议庭决定整理。如需咨询在俄罗斯商标保护事宜,请联系IPPRO专家团队。

对中国及外国商标权利人的实践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