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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庭 · 民法典第1514条 · 通用名称 · 法律保护提前终止 · 第320期

「Hobbyhorsing」未成为通用词:俄罗斯专利商标局为何维持该商标,以及品牌与通用名称之间的界限何在

分析报告第320期: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庭驳回第780517号商标法律保护提前终止申请——申请人未能证明「ХОББИ ХОРСИНГ」已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6项转变为通用名称。

2026年7月20日
Hobbyhorsing 商标——第780517号证书,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维持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514条通用名称争议

模块一、核心要点

  •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Rospatent)组成合议庭驳回了第780517号商标法律保护提前终止的申请,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证明「ХОББИ ХОРСИНГ」标识已转变为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 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6项,须确认一套通用性认定标准,包括:该标识被不同主体长期使用,以及被广大消费者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认知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名称。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维基百科、自有网站发布信息、VKontakte社交网络社群)被认定为不足以证明该标识已丧失显著性并取得种类名称地位。
  • 合议庭认定该社会组织在提出申请方面具有利害关系,但该事实本身并不能免除申请人提供适当且充分证据证明该标识已成为通用名称的义务。
  • 关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属于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在审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6项申请时的权限范围,应由法院或反垄断机关予以裁决。

模块二、法律分析

争议标的、利害关系与第1514条框架

本案行政审理的标的为一项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6项提出的第780517号商标法律保护提前终止申请,其理由为文字元素「ХОББИ ХОРСИНГ」据称已演变为某一特定种类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合议庭首先审查了审理申请的诉讼前提要件——即申请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根据该社会组织的活动性质、其商号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与争议标识相一致,以及在组织活动和推动青年运动过程中使用相应术语的事实,合议庭认定申请人具有启动商标法律保护提前终止程序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

在解决争议时,合议庭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为依据,该规定允许仅在标识因转化为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而丧失其个别化功能的既定事实成立时,方可终止法律保护。同时适用了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所阐述的法律立场,即由申请人承担证明争议标识已进入通用范畴的举证责任。

通用名称认定标准与证据评估

合议庭详细阐释了构成通用名称的各项认定标准,包括:专业人员、生产者、商品流通参与者和消费者将该标识用作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不同经营主体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标识;以及此种使用的长期性。只有在上述情况同时具备时,方能说明该标识作为专有权客体已丧失显著性。

在审查所提交的证据后,合议庭认定其证据力不足。维基百科中发布的内容,合议庭依据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网络证据可采性与可靠性的法律立场进行了评估,并指出可自由编辑的网络资源所载信息本身并不能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存在。对社交网络中的信息亦采用相同标准,此类信息仅可与其他客观证据结合使用。

此外,合议庭查明,在国家分类标准、官方词典、国家标准或《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均无证据表明存在正式名称为「ХОББИ ХОРСИНГ」的商品或服务。更甚者,申请材料未能确定争议标识据称已取得通用性质的究竟为何种具体商品或服务。仅凭社会组织或专题社群成员使用相应词语组合之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已转化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名称。该运动项目未列入《全俄体育运动项目名册》亦在评估证据时被纳入考量。

裁决结果与不正当竞争主张的界限

基于对所提交材料的全面审查,合议庭认定不存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6项所规定的终止商标法律保护的依据。同时阐明,申请人关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专有权的主张超出了所审议行政程序的范围,因将权利持有人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属于法院或反垄断机关的管辖范围。据此,申请被驳回,商标法律保护予以维持。

模块三、专利代理人 A.V. 列昂诺夫评论

本案法律立场对含有用于体育、文化或社会活动等新兴领域的标识的商标权利持有人具有重大实务意义。

首先需要指出,某一特定术语在媒体、社交网络或专业社群中被广泛使用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丧失显著性。在实务中,证明通用名称化的举证责任极高。申请人必须证明该标识被认知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属类名称,而非某个运动、现象、学科或社群的称谓。

对权利持有人而言,本裁定确认了在缺乏商标「通用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商标法律保护具有稳定性。但同时,维持注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如竞争者认为该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诉求可通过司法程序或向反垄断机关投诉提出。因此,建议商标权人预先构建关于标识选择及其在民事流通中使用具有正当性的证据体系。

对于计划对类似注册提出异议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本裁定表明需准备更为充实的证据材料。在实务中,建议使用社会调查结果、官方分类标准信息、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相关领域专业人员鉴定意见、专业协会材料、独立市场参与者使用该标识的统计数据,以及其他能证明该标识就具体商品或服务已丧失显著性的客观来源。

合议庭关于区分终止法律保护行政程序与不正当竞争争议的结论尤为值得关注。试图在同一程序中合并上述两项理由,通常难以取得积极结果。因此,在制定客户利益保护策略时,建议事先确定适当的权利保护方式及有权审理相应类别争议的主管机关。

类似案件的前景,首先不取决于争议标识的公众知名度,而在于证明其已转化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6项意义上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名称的证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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